10月17日讯(邓雅文 文/图) 近日,芦山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解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言归于好,当场履行赔偿款10540元。 本案中,被告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熊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高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往左滑行,与原告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高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袁某某与案外人熊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外人熊某某在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以后,被告高某某与原告袁某某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因双方就高某某的赔偿事宜已经起诉并已判决,现袁某某提起赔偿诉讼,高某某对此十分抵触,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二次起诉的情况,并且被告高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赔偿难度加大,在开庭的过程中法官耐心调解未果。2018年9月20日就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案件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就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在芦山法院调解室全额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10540元,双方当事人言归于好,并表示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多了一个朋友,真正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在进入执行前,确保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圆满解决。 审核员:新闻编辑部-Robin 来源:四川新闻网 |